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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保荐人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三方监督

时间:2022-12-06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沪工 公告编号:2020-009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工”、“公司”)于2016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元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仍对公司尚未使用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2月13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审议通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议案。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2019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2019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沪工楼宇自控,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2019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子公司、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监管协议》。

1.筹款基础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22号《关于核准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2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2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49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BDO中国舒伦潘会计师事务所(专普通合伙)。

2.募捐专户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沪工

甲方: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丙方: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帐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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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入专用账户。甲方应及时将存款凭证的具体金额、存款方式、存款期限或其他合理的存款方式通知丙方。以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入的资金不得质押,不得转让。甲方不得直接从存入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的存款中提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募集资金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监督。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质询的方式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询问。丙方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核对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韩勇_、__苏丽萍__到乙方随时查询、复制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账户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示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情况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每月_10_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用账户报表,并抄送丙方。

6、甲方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提取资金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以下简称“净额”)的募集资金的金额”),甲方应及时通过传真/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方,同时将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通知甲乙方。保荐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承。

8. 乙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具账户对账单,或不配合丙方调查专用账户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用账户。自行或应丙方要求自筹资金。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及时书面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拨付完毕且账户被依法关闭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解除的。在帐户日期到期。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分别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_上海_监管局备案,其余留作甲方备案。

(2)上海沪工、上海沪工电焊机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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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工焊机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帐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上海沪工上海气焊机厂有限公司。

甲方: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气焊机厂有限公司(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帐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动化焊(割)成套设备建设项目_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4. 参考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别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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