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二号灯
3.2.5 照明灯具宜多点均匀布置,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照明灯具部位或场所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的规定。 .5.
3.2.6 宾馆、宾馆的每间客房均应安装疏散手电筒。
三号标志灯
3.2.7 标志灯应设置在显眼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线上的任何位置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安装在敞开式楼梯间、封闭式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入口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底层的疏散门上方;
3 宜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上方;
4、应设置在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上方;
5 首层采用加大封闭式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布置在通往楼梯间的疏散门上方;
6、应安装在屋顶、平台、桥梁、直通主人的走廊出口正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直梯疏散时,应布置在直梯开口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设置在通向借用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上方;
9、宜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的疏散门上方;
10、宜安装在避难层、避难室、避难通道防烟前室、避难通道入口上方;
11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上方宜设置。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维修构筑物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安装在距离地面1m以下的墙壁和圆柱体以及过道和楼梯两侧的踏步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通道侧面时,应在疏散通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指示灯;
3)定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间距不应大于20m; 当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展馆、商店、候机(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空地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有墙、柱等构筑物时,方向标志灯宜安装在距离地面1m以下的墙和圆柱体上; 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构筑物时,应在疏散通道上方设置方向标志灯。
2)当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垂直于疏散方向时,特大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安装距离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安装距离应不大于20m; 疏散方向平行时楼宇楼梯照明自控图标,特大或大型方向指示灯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指示灯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0m。
3 保持视觉连续性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地面中央;
2)灯具间距不应大于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所指方向应按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通向安全出口。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3.2.11 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宜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