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项目目录管理,严格政务服务项目标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楼宇自控系统编制清单,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项目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 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利企利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政务服务项目,一律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项目目录》。 未列入清单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裁定、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 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府服务事项清单》分为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
目录列表包括项目名称(包括主项目和子项目名称)、项目代码、设置依据和项目类型等基本元素。 同一政务服务项目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应保持一致,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项目的名称、代码、依据、类型四项基本要素, 和村级要一致(以下简称“五级四相似”)。
实施清单是对相应目录清单处理要素的细化和完善,是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指南的依据。 执行清单以项子项为单位编制,无子项的情况下,以项的主项为单位编制,包括执行机构、法定完成时限、承诺完成时限、结果名称、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等部分实施要素。同一政务服务项目的实施清单,各级审批要素应保持相对统一和地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是全省唯一的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录入、审核发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等管理平台。 终端、“纪事办”移动终端、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系统、各部门政务服务应用系统运行基础数据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河北省政务服务清单管理办公室是全省政务服务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政务服务清单的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北省政府服务项目清单》目录清单的编制、审查、调整、发布和使用;
(二)研究制定全省政务服务项目清单标准化规范和政务服务项目平台技术规范,并与全国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管理规范对接;
(三)组织审议省级政务服务项目实施部门和市级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管理机构提出的政务服务项目调整变更事项;
(四)指导、督促市、县政务服务清单管理机构管理应用《河北省政务服务清单》,落实同级政务服务清单维护和执行工作;
(五)统筹管理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配置各级各部门系统平台使用管理和使用权限,动态调整本级系统平台用户,根据情况动态调整本级系统平台用户。机构改革和职能转移;
(六)组织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系统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联调,落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开发建设和运维保障;
(七)统筹审议省级简政放权等政务服务项目委托和下放工作,统计汇总全省政务服务项目保留、落实、取消等清单数据。下放,负责各级政务服务项目数据的分发和共享。
第八条 省级政务服务项目实施部门是具有相应主体资格、实施相应政务服务项目的省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全国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平台中的省级政务服务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调整本级本系统政务服务项目;
(二)编制本系统政务服务项目目录清单,负责本系统政务服务项目“五级四同”工作;
(三)提出调整本系统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的相关意见,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负责本级和委托实施的政务服务项目实施清单的编制、填报和信息维护,检测监督实施清单要素的完整性; 指导行业系统政务服务项目实施清单的填报工作;
(五)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系统的平台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各市行政审批局(市政服务管理处)是本级政府服务项目清单的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使用河北省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平台中的本级政务服务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项目;
(二)负责本级《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的发布和使用;
(三)审查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项目目录调整情况,并组织上报;
(四)组织同级政务服务项目实施部门编制、填报实施清单、维护信息,并对监管实施清单要素完整性进行检测;
(五)指导、督促完成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项目实施清单;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系统的管理和维护,配置同级使用系统平台的部门的管理和应用权限。 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移动态调整同级系统平台用户;
(七)组织协调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对接规范,开展政务服务数据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对接联调;
(八)协调审议市级简政放权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委托和下放情况,统计汇总本级和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的留存和落实情况) 管辖、取消下放等清单数据。
第十条 市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是具有相应主体资格、履行相应政务服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使用河北省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平台中的本部门政务服务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调整本部门政务服务项目;
(二)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的发布和使用;
(三)对本部门政务服务项目清单调整提出相关意见,报市行政审批局(市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四)负责本部门委托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上报和信息维护工作,指导全行业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填报工作。所辖县(市、区);
(五)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管理职责参照市级执行。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级和所辖村(社区)政府服务项目的申领和发放工作,编制和维护落实清单。
第三章 物品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统一规范化、动态化、公开化管理,并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信息化展示。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政府服务项目目录: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或者调整的;
(二)更新国家政务服务项目目录;
(三)根据机构改革事项,实施部门变动和调整;
(四)依法取消或者下放管理层级;
(五)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等需要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政府服务项目目录按照下列程序调整:
(一)调整省政务服务事项。 省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自发生前条所列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内容、调整依据和调整理由。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并给予答复。 根据调整意见,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上作出调整,并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市政府服务调整。 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自出现前条所列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局(市政事务服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审核申请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提出统一规范的调整意见。
根据调整意见,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上对全省进行统一调整。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市行政审批局(市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调整事项的申报公示和实施清单的编制维护工作。
(三)调整县级政府服务。 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向县级行政审批局(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级行政审批局(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行政审批局(市政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事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提出统一规范的调整意见后,报省政府服务管理办公室。 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提出统一规范的调整意见。
根据调整意见,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上对全省进行统一调整。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市、县级行政审批局(市、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调整事项申报公示和实施清单编制维护工作。
(四)跨省、市、县实施的政务服务项目调整,由项目调整本级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逐级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调整意见,组织省政务服务项目实施部门和市县级行政审批局(市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处)做好调整事项的申报和公示工作,编制和维护实施清单。
第十五条 除上条所列调整外,实施清单其他内容的调整,由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实施清单》调整维护本级部门实施清单。有关改革要求和工作实际。
第四章系统平台及应用权限
第十六条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使用部门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部门权限范围内,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和系统运行管理,确保数据规范化传输和安全使用系统。 各级政府服务项目清单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更新政府服务项目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项目实施部门统一使用河北省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平台,不得单独建设、开发其他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平台。 河北省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平台作为河北省政务服务项目的基础数据源,应与各级政务服务应用系统相配套,实现数据信息的即时同源对接。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申请对接政务服务项目数据信息,需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擅自修改、使用、滥用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信息,擅自公开相关信息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服务项目目录管理、监督考核工作的统筹督导,组织对完整性、覆盖面、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各级政府服务项目清单。 政府服务项目清单的监督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项目目录管理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公众作用。意见监督和社会监督,鼓励市场主体、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政务服务项目清单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清单管理纳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重点督导考核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