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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

时间:2023-06-15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以外的直辖市和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有立法权的市应当制定本市的爱国卫生条例,其他市应当制定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全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协会组织严密,会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爱国卫生协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作出安排和总结。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创建活动。 辖区内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乡(县)。 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公众对卫生条件的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五)广泛开展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符合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大媒体均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应当有健康教育内容。 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楼宇自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场联练制度。 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比例达到30%以上。 每千人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取缔烟草广告。 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烟警示和标志。

三、市容环境卫生

(九)市容环境卫生符合《市容标准》要求。 数字城管系统已建成并正常运行。 市内主次干道和大街小巷畅通无阻,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鸦、乱摆摊,无乱抛垃圾和呕吐现象,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齐全,市区无死角。 城市河湖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照明率达到100%。

(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完善,垃圾、粪便收运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封闭,垃圾、粪便每天产生、清运。 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少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施工现场管理符合《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规范》的要求。 施工现场管理到位,范围封闭,没有乱扔乱建现象。

(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收集集中处理; 外地市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十二)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公厕卫生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级标准。

楼宇自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_自控技术_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

(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环卫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 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符合《规范化蔬菜市场设置与经营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十四)活禽销售市场卫生管理规范,设置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要求实行隔离屠宰,实行定期休市和清洁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行规范化处理。

(十五)社区、单位有卫生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卫生设施完善,垃圾每日清运,公厕符合卫生要求。 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现象。 市场、大排档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十六)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环卫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收运封闭,日常输出清零,去除率为100%。 有污水排放设施。 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路面硬化平整,无违法小广告、乱建、乱堆、乱停、乱贴、乱涂鸦、乱扔垃圾等现象。 不得非法养殖畜禽。

4、环境保护

(十七)辖区内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十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主要环境空气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落实《秸秆禁止焚烧与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消除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 市区水环境功能区符合要求,无未划定功能区的劣五类水体。

(二十)医疗废物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二十一)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量化分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二十二)小餐馆、小食品店、小卫生间、小美容院、小舞厅、小旅馆等经营资质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要求相应国家标准,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资格证明。

(二十三)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校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水设施)、宿舍、卫生间等教学、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规定。 加强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防控,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卫生教师。 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二十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6. 食品和饮用水安全

(二十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_楼宇自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_自控技术

(二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贮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区域和限定品种经营。

(二十七)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类管理率≥90%。 食品从业者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清洁消毒制度落实到位,防蝇防鼠设施健全。

(二十八)屠宰牲畜符合卫生和动物防疫要求,严格执行检疫程序。

(二十九)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市政供水、自供水、住宅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环卫许可证。 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标准要求。 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工厂用水、管网末端用水、社区直饮水水质检测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三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近三年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甲乙类传染病疫情。 按期完成艾滋病、肺结核、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防治规划要求。

(三十一)街道(乡、镇)免疫规划适龄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 疫苗储运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3个月以上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三十二)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 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进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三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网络,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75%以上障碍。

(三十四)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范》要求》,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35)无偿献血可以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建成区内无违法行医、违法采供血和违法医疗广告。

(三十六)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人口3万至10万人,各乡镇设立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率达到95%以上。

(三十七)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八、病媒生物防控

(三十八)贯彻落实《病媒防控管理条例》,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定期开展病媒防控工作和防治活动,对区域和公众外部环境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及时组织集中统一防治行动。 建成区鼠、蚊、蝇、蟑螂密度符合国家病媒密度控制等级标准C级要求。

(三十九)掌握病媒滋生场所基本情况,制定分类治理措施,有效治理湖泊、河流、小面积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滋生环境。

(四十)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扰信息,及时处理。 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灭鼠设施合格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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