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办〔202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理事会》(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十九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同志系列重要讲话进京,全面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向绿色、低碳、智能化方向迈进,有效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产业化水平,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重达到55%,基本形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特征的现代建筑业。 系统; 以新型建筑产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零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化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一支适应环境变化的专业高水平技能队伍他们。
(三)实施范围
1、新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出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米宜采用钢结构建筑。 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新建厂房、仓库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本项目独立建造的构筑物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间等)不得采用装配式建筑。
(四)执行标准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其装配率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的要求。
1.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单栋成套率不低于60%。
2.新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建建筑、地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工业用地上新建厂房、仓库,单栋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
二、重点工作
(五)加强科技创新支持
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科技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重大科技成果库。 加强装配式建筑新型结构体系、质量检测技术、高效连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攻关可持续、高品质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集成技术,加快装配式建筑与绿色融合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 及示范应用、装配式建筑与光伏技术集成应用研究、装配式建筑技术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研究。 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和定价依据,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图集,定期发布装配式建筑技术推广目录和指南。 积极推进钢结构房屋示范应用,开展钢结构农房试点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加强系统集成设计
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实行以设计为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促进全产业链协同。 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零部件、装配式施工、装饰装修,实施一体化正向设计和标准化设计。 完善设计选型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与构件、界面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方式,确保设计深度满足生产施工要求。 完善项目前期技术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论证体系。
(七)推行标准化生产
积极推动京津冀地区装配式建筑构件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定期释放产能供需。 提高预制构件标准化水平,推广使用主要构件和构件尺寸指南,完善预制构件基础尺寸和组合尺寸库,满足标准化设计选型要求。 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智能化生产线,推动实现生产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标准件、构件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推进绿色建材及零部件认证,培育装配式建筑零部件一体化供应基地,加快绿色供应链建设。
(八)推进精益建设
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精益施工组织方式,实行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与装饰、围护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充分发挥结构与装饰穿插施工的优势,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 引导施工企业研发适合精益施工的吊装、运输、堆垛、连接等零部件,推广应用钢定位钢板等配套设备和工具,提高物料搬运、钢材加工、高空焊接。 现场施工工业化水平。 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公开,通过全过程组织管理和技术优化集成,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
(九)推进配套成品出货
推动新建装配式建筑实行全装修成品,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逐步提高装配式装修在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和公共建筑中的比重,鼓励既有建筑采用装配式装修。 研究制定菜单式全装修方案,明确装修标准和价格区间,推广标准化、一体化、模块化装修模式,加快智能产品和智能家居应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提高整体卫浴、整体厨房、同层排水、整体门窗、轻质墙板系统等集成零部件的产品配套能力,逐步形成标准化、系列化、完整的零部件体系。
(十)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生命周期的应用。 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全生命周期应用BIM技术。 探索建立建筑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生产装备和施工装备智能化升级,鼓励应用施工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智能移动终端等智能装备,推广智能办公和楼宇自动化系统. 推动大数据、5G、射频识别(RFID)、二维码识别等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建设和管理中的融合应用。
(十一)创新项目管理模式
推广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装配式建筑中,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各方、各专业之间成果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相关标准和制度。 进一步简化招投标流程,加快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动。 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十二)严把预制构件质量关
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装配式构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出厂监督制、一期验收制、采购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对预制构件及零部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的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预制构件信息化管控平台,运用射频识别(RFID)或二维码识别等识别技术,实现预制构件设计、生产、运输、使用全过程质量可追溯。
(十三)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壮大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队伍。 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开展装配式建筑前沿技术和技能提升在线培训服务,完善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员职称评定机制。 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自建产业工人。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高校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组织、协调、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开展装配式建筑落实情况检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等,联席会议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到位。
(十五)职责分工细化
市住建委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在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设计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等,定期通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等立项部门在立项阶段对装配式建筑实施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规划审批和设计质量管理,明确装配式建筑在供地和规划许可文件中的实施要求,完善装配式建筑的深度规程和施工图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 重点是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在设计质量监督中的相关要求。 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十六)创新监督管理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切实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章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探索与装配式构件生产地主管部门开展质量联合监管。 创新项目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信息化监管方式,逐步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手段,探索建立装配式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各方信用管理。 支持成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
(十七)完善激励措施
1、计算装配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时楼宇自控组织施工方案,建筑外墙厚度参照同类建筑外墙厚度; 建筑外墙采用夹芯保温复合墙体的,夹芯保温墙外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
2.根据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涉及土地招拍挂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可享受优质优价政策; 在评奖中,增加了装配式建筑的指标要求。
3、符合新墙材目录要求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零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积极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对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绿色金融支持。
5.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奖励政策的重要参考。 建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示范基地评审制度,在北京创建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示范基地。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举办论坛、展览等形式,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知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氛围的预制建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时间。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