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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可以提前或推迟毕业

时间:2023-07-13

晨报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中之间,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学籍互转,学分互认,让学生可以交替工作和学习,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师必须到企事业单位锻炼

《条例》所称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 根据规定,职业学校可以依法独立聘用专职和兼职教师。 《条例》提出,鼓励职业学校聘请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作为专业兼职教师。 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总数的20%可用于聘请专业兼职教师。 同时,职业学校获得的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

按照要求,专业教师每两年到相关企事业单位锻炼不少于两个月。 无行业、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或经历的初任教师,应先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培训,然后再教授专业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统一招生

《条例》规定,市和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同等的招生比例。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统一考试。 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招生挂钩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 职业学校应当在收费前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 不得超出范围、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生因虚假宣传或者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而退学的,所收费用全部退还。

此外,《条例》还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待遇; 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学生资助。

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分制

《规定》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相互转换学籍和学分。 支持职业学校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分制度,让学生可以工学交替,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将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 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与其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中专毕业楼宇自控,免收理论考试。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技工学校达到市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分标准的,由市教育部门颁发中专毕业证书。 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多种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规定,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安排实习,并保证学生实习的时间。 职业学校应当为所有实习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直辖市、区(市)人民政府承担。

安排学生实习时,禁止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进入国家规定的高空、井下矿井、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四级体力劳动岗位; 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专业无关的岗位;禁止安排学生进入夜总会、卡拉OK厅、洗浴中心等商业娱乐场所; 禁止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岗位实习生的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学生本人,报酬标准为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规定; 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给予实习生适当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学生实习报酬和补贴。

(记者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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