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局关于政府规定《珠海经济特区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我局正在审议的政府规章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7年9月10日前提交建议和意见。我们网站已设立投票活动,欢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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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法制局
2017 年 8 月 10 日
珠海经济特区现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既有房屋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结合珠海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楼宇自控预验收申请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有住宅,是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并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四层以上多户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遵循原则】现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电梯增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消防、质监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建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效率。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协调辖区内电梯增设工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二章 加设电梯的条件
第五条【主体责任】业主作为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主体责任,并依法承担建设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协调加电梯工作。
第六条【公示制度】拟加设电梯的意向及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拟加设电梯场地红线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征求业主意见。单位的房屋应当占本单位建筑物的总数。 面积2/3以上、业主总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称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法,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以实用性为原则。 不得占用城市现有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不得变相增加或者增加居住用房。 对景观造成不良影响,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的通风、采光、交通等造成严重遮挡或产生不良影响。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牵头对现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根据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总体规划,单位业主经协商后可以向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八条【解决办法】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就下列事项达成解决办法:
(1)确定电梯操作人员;
(二)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
(三)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筹集计划;
(四)电梯维护保养方法及维护费用分摊方案;
(五)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协商,并拟定集资方案,对利益受到损害的业主进行补偿;
(六)加装电梯对采光、通风、交通、房屋价值等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按照筹集的资金;
(七)补偿的具体事项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参照以下方法确定:各方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受损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由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评估。根据募集资金的出资比例对利益受损的所有者进行评估。 补偿;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主体责任】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成比例共同出资,分成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协商一致。
(二)可以以房屋所有人名义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和专项物业维修资金。
(三)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出资。
(四)社会投资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业主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的分摊比例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维护保养分摊等达成书面协议。很重要。
业主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保养费用的分摊:以三楼为参数1,二楼为0.5,一楼为0,系数增加0.1从四楼开始每增加一层。 即四楼为1.1,五楼为1.2,六楼为1.3,以此类推。 同层各户出资比例可根据业主独占部分占该楼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申请】业主按下列方式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多名业主提出申请的,应当推选一名业主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提出增设电梯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相关程序】增设电梯,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明的电梯井道除外。
加装电梯项目无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建筑面积不计入产能建设面积,免收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 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过程中,业主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电梯设备建设成本、使用寿命等因素综合确定。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加建电梯的用地信息进行核查,电梯基础及其维修构筑物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属范围。
第十二条【程序】申请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建筑设计方案,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二)建筑设计方案获批后,申请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前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三)预核准公示结束后,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妥善处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新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年内安装电梯,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提交材料】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和《珠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声明和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声明。
(五)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单位独占部分占单位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同意书面同意的;报送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意见,并附有房产证复印件及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签字确认。
(七)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四条【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拟增设电梯的项目现场和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前置审批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占该单元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单位独占部分的业主和占该单位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的书面意见同意加装电梯并同意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总数。
第十五条【协商制度】前置审批公示期间,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当自行协商。 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业主可以要求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调解,由组织协商或调解的第三方出具有关情况的声明。谈判或调解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许可】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得到妥善处理后,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单位全体业主就电梯建设(含建筑设计方案)、运行、维护、修理、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等问题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
(二)增设电梯可能影响相邻房屋采光、通风等功能的,申请人应当取得与增设方案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相关业主已达成补偿协议的证据;
(三)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图。 建筑施工图与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四)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七条【颁发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申请材料对增设电梯的申请进行审查。 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规范】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加建电梯井道或者增设电梯厅、入口走廊等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前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申请人增设电梯,应当选择取得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生产的电梯,并委托取得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电梯安装单位。依法取得电梯安装许可资质 负责安装。
第二十条【电梯安装】增设电梯时,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电梯的安装过程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安装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电梯增设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检查,加强电梯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主合作】对已依法履行法定申请程序、取得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电梯建设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或者阻挠。破坏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规划核准】增设电梯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准手续。
申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准手续所需材料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准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新增电梯需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将施工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依法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电梯管理】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单位是电梯的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经协商一致,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一名业主担任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安全管理。
增设电梯的所有者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增设电梯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所有者的管理责任,但变更后的所有者与增设电梯的其他所有者有关系的除外。重新商定电梯维护、分配等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义务,并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梯登记】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