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规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项,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评选活动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并上报评选结果。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应当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公开的原则,公正、公平。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项目数量不超过240个。获奖单位为获奖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和参与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筑业协会或者有关单位推荐后评选。
相关单位是指尚未成立建筑业(建筑)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协商申报集中制项目的单位。
第二章 项目范围的选择
第七条 鲁班奖评选项目为我国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鲁班奖评选项目分为:
(一)住宅项目;
(二)公共建设项目;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上述四类项目的遴选范围和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 各项目奖励比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鲁班奖评选但未获奖的项目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本年度实际情况,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本年度申报鲁班奖工程的提案数量。年以及当年的调查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定施工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节约土地、节能、环保等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记录,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满足本条第(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国内领先水平项目;
(四)住宅项目除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条件外,出租率应达到40%以上;
(五)报告单位不得有不诚信行为。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一项或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不少于六项。
第十二条 地区、行业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申报项目必须获得本地区、行业最高结构质量奖; 对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列入鲁班奖计划的项目应设专人负责,评选期间组织相关专业专家3至5名。施工过程中对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中间质量检验,并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总承包商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工业建设项目中,由承担主要生产设备及管道、仪器、仪表建设的安装单位或者承担主厂房及与生产有关的主要房屋、构筑物建设的施工单位;
(二)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由承担主体工程或者主体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
(三)公共建筑、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承担主体结构施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共同承包工程并签订联营合同的,可以共同申报鲁班奖。
采用分标方式承包的大型建设工程楼宇自控鲁班奖标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投标的施工合同。 原则上,各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量的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联合申报为施工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其完成工程量不符合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投资2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的,不得申请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与初步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主要参与单位的材料由建设单位汇总报送。
(一)地方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 相关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本行业建筑协会提出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在相关单位系统通过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非专业工程的,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其他专业工程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 地方建筑企业申请专业工程,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建设协会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鲁班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形成文件,推荐给中国建筑业协会。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立项、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等材料;
3、项目彩色数码照片20张,项目视频资料5分钟。
(二)要求
1、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以电子方式发送,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书面申报材料1套;
2、在鲁班奖申请表中需要相关单位签字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3、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4、申请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影像数据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应充分体现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审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若干个评审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筑)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根据情况推荐。 经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后,将形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拔。 。 每年更换三分之一的复审专家。 每位复审专家连续参加复审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报告单位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的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当回避。
(3)审核施工前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工程质量现场检查。 评审组要求的项目内容和部分应当得到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项目复查情况进行现场点评。
(六)复审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 复审报告应对项目整体质量作出“优”、“良”、“良”三个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项目审查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丰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声誉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筑)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根据条件推荐。 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听取复审组报告,观看项目视频,审查申报材料,询问、评审,最终通过投票选出鲁班奖入选项目。 或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对获得鲁班奖的主要建设单位颁发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 向获得鲁班奖的主要建设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建筑协会及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施工单位可以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鲁班金像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