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集中供电方式集中控制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集中供电集中控制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要点1:选择集中控制系统的位置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日常管理维护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用集中控制系统;
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用集中控制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用非集中控制系统。
要点2:兼用日常照明的住宅建筑设计方法
3.1.6 在住宅楼内,灯具自备电池供电时,消防应急照明也可作为日常照明使用。
要点三:灯型的选择
4 距地面8m及以下安装灯具的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A型灯具; (主电源和蓄电池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与B型灯具对比)
2)地面设置的标志灯宜选用集中供电的A型灯具;
3)没有消防控制室、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的住宅楼可选用自带电源的B型灯具。
要点四:灯具材质的选择
5 灯盘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安装在地面上的标志灯面板可采用4mm以上厚度的钢化玻璃外,距离地面1m以下的标志灯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
2) 安装在天花板和疏散通道上方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制成。
要点5:不同场所灯具尺寸的选择
6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宜选用特大或超大标志灯;
2)室内高度在3.5m~4.5m的场所,宜选用大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宜选用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第六点:灯具防护等级的选择
7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或地面安装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安装在隧道场所或潮湿场所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 标志灯宜选用常亮灯;
9 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宜选用米标指示牌。
第 7 点:照明响应时间要求
3.2.3 在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熄灭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危场所灯具应急点亮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 其他场所的灯具、光源应急点亮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 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光源开启和关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Point 8:标志灯设置与以往设计的区别
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上方宜设置。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维修构筑物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安装在距离地面1m以下的墙壁和圆柱体以及过道和楼梯两侧的踏步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通道侧面时,应在疏散通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指示灯;
3)定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间距不应大于20m; 当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展馆、商店、候机(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空地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有墙体、立柱等构筑物时,方向标志灯宜安装在距离地面1m以下的墙体和圆柱体上; 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体和立柱时,应在疏散通道上方设置方向标志灯;
2)当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垂直于疏散方向时,特大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安装间距应不大于20m; 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或大型方向指示灯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指示灯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0m。
3 保持视觉连续性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地面中央;
2)灯具间距不应大于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所指方向应按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通向安全出口。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施工规程》10.3.5第2点信号灯与疏散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袖珍走道不应大于10米;过道转角区域,不应大于 1.0 米。)
第九点:灯具配电电路设计
3.3.3 水平疏散区灯具配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除住宅建筑外楼宇楼梯照明自控图标,不同防火分区、隧道断面、地铁站台、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4 安装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共用前室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线路供电;
3.3.4 垂直疏散区灯具配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疏散楼梯间应有单独的配电线路;
2 安装在露天楼梯间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附近楼层的配电线路供电。
3.3.5 配电回路接入的灯具数量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套灯具数量不应超过60个;
2、在道路交通隧道内,连接灯的射程不应超过1000m;
3 在地铁隧道内,连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 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接入灯具的额定功率之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6A; B类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10A。
第十点:集中供电设计
3.3.8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集中供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和规模、灯具及其配电线路的设置、集中电源的位置、散热等因素综合选择电压等级和额定输出功率合适的集中电源设备容量; 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宜大于5kW; 安装在电缆井道内的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3)在隧道场所和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电气竖井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集中供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划分设置集中供电; 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集中供电宜分散设置;
2)宜安装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室或电气竖井内; 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3.4.6条的要求; 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超过1kW时,可安装在电气井道内;
4 集中供电的输出电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集中供电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回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供电各输出回路的供电范围在公共建筑中不应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中的供电范围应不超过18层。
第十一点: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在隧道场所和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电气竖井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3.4.2 任何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灯具总数不应超过3200盏。
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控制器的电池供电应至少能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继续工作3小时。
第十二点:系统线路的选择
3.5.3 地面设置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宜选用耐腐蚀橡皮电缆。
3.5.4 在集中控制系统中,除地面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宜选用耐火电缆,系统的通讯线路宜选用耐火电缆或耐火电缆。光纤。
第十三点:施工-灯具安装
4.5.3 灯具安装在天花板、疏散走道或通道上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具可吸顶、吸顶、吊装安装;
2) 标志灯可吸顶安装,也可吊装; 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宜吊装特大、大、中型标志灯;
4.5.6 天花板宜安装照明设备。
4.5.7 条件有限时,可在走道侧壁安装照明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 安装在距地面1m以下的侧墙上时,光线应照射在灯具水平线以下。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安装在疏散走道或通道两侧的墙壁或圆柱体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 安装在疏散走道和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在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大、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不应大于6m。
4 安装在疏散走道或通道转角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距转角处侧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通道侧面时,疏散通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宜设置在疏散通道的顶部,标志灯的标志面应垂直于疏散方向,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通道中央宜设置标志灯;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部件均应采用耐腐蚀部件或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和通讯线路的连接处应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mm。
4.5.12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面向楼梯的前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