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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1-27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事业局楼宇自控工程验收标准,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省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 《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民建建[2018]36号)进行了部分修改(详见附件),主要修改如下:

1.删​​去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中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第7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项目已经委托监理”。

2.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中第8点“建设资金已到位”对应的要求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

3.删去“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措施承诺书(样本)(样本)”和“不拖欠项目资金承诺书(样本)”,增加“承诺书(样本) )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

申请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系统”填写项目相关信息,提交申请要求。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资料和要求的真实性负责。 部门可能不需要提交纸质文件。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厅民监[2012]14号、民监[2018]36号等原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厅施工管理人员编制标准

2.福建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机构编制标准

3.福建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工程甩项验收后不再验收_楼宇自控工程验收标准_可视楼宇对讲系统验收

4.福建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5.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样本)

6.福建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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