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一)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全面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营造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11号)。2019年9月26日,市政府印发《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和部署,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市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分别制定房屋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务、交通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消防保护、规划等部门联合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防、规划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其他部门不再联合验收。
(二)需要加快出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为深化改革措施,巩固改革成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启动修订市政府规章第1号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以下简称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0. 两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实行联合验收,328号文明确要求市住建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市住建局与交通、水务等部门充分沟通,组织起草《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把营商环境改革作为改革的“一号工程”。 根据市发改委编制的《深圳营商环境评价报告》近期数据显示,我市的营建许可指标与北京、上海等兄弟城市还有一定距离。 经分析,2017年以来,北京和上海分别成立营商环境专班,统筹全市改革工作。 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0、2.0、3.0系列改革,先后出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不仅减少了手续,还缩短了审批时限。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有必要借鉴龙头城市的做法,引入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二、适用范围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深圳。 但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油气储藏、油气长输管道、民用防爆库等重大危险源工程和涉密工程。
三、主要内容
(1) 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定义及验收范围
《办法》第三条竣工联合验收,是指规划、消防、民用建筑节能等专项验收,按照“一家牵头、一个窗口验收”的方式,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间,收集反馈意见”,各部门共同完成相关竣工专项验收。 包含3项现场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联合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水工程合同竣工验收) 按照基本施工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包括人防、水利、环评、档案、防雷、水利、排水、海绵城市、通讯等相关配套设施需同时交付使用作为建设项目。
(二)各部门职责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各牵头单位和验收部门的职责,具体如下:
一是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办法》第七条明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指引,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和市权责清单予以公布系统。 各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督办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制定部门督办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指引(包括统一的验收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 纳入制定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指引和权责清单市住建部门; 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的验收工作完成。
二是专项验收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九条明确,各专项验收部门除参与专项验收工作外,还应制定和更新本部门验收(备案)指南; 精简部门受理项目的申请材料; 加强服务指导;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成立验收工作组。
三是市数据局负责平台建设。 《办法》第十条明确,市政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联检验收相关功能,统一管理数据。联合验收案件申报录入,公布联合验收事项指南,出具结果文件原件等。
(三)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已完成测绘,临时建筑已拆除,公共设施已移交,符合原规划验收条件; 按照施工图消防设计要求完成,并符合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按照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或者通知承诺的专项施工图设计要求完成施工; 完成文件检查; 电梯等特殊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报告; 完成人防、水利、环评、档案、海绵城市、通信等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专项验收或备案; 根据项目分类,其他应满足的条件详见服务指南中的情况分类。
(四)网上申报和现场受理程序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申报上传相关材料,各验收部门通过平台流转审核材料,提出整改意见后,建设单位补齐材料,确认验收项目符合预约现场验收条件。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间,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各行政部门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填写受理意见。 整改完成后,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将实时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验收结论为“合格”的联合验收意见为联合验收的统一确认文件楼宇自控系统质量验收规定,项目竣工验收记录将在不再处理。
四、其他说明
(一)参建各方及责任人职责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提交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二)关于资金保障
验收部门组织竣工联合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或计入其他建设成本。
验收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验收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