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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5-31

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责任。 拟订本市与住房保障有关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国家和省、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制定适应市场情况的住房政策,组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起草市政府规章;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政策建议;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指导和监督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工程造价估算、工程造价信息的组织发布。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 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开发利用,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面积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地产价格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制度法规和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各方行为。 市建设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实物检验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等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行为的制度性规定并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工作; 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促进全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责任。 研究制定本市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制定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实施城市给排水、供热、燃气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村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与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人居环境整治; 指导重点镇建设。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城市减排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建设科学研究;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工程,推进城市减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造、技术引进和转化推广工作; 管理建设项目的地震和防灾工作。

(十)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十一)承担吉林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吉林省楼宇自控系统施工,负责文会务、保密、档案管理、监督督办、政务信息、联络协调、应急值守、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律法规司。 负责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指导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备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承担依法治市的有关工作; 监督指导全面行政执法工作; 对建议和提案负责; 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应诉工作。

(三)综合规划统计处。 负责全局文本综合和调查研究工作; 负责汇总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 负责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重点城市建设数据统计工作; 负责统筹利用外资城市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办公室(住房改革发展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房改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布局、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承担国家和省、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制定本市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租金标准; 承担全市公有住房销售、住房货币分配和集资合作建房的审查管理工作。

(5)勘测设计与标准定级处(地震处)。 负责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等企业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调查和监督处理; 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造价市场,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批和推广工作; 指导、监督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的贯彻落实; 承担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的具体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的抗震防灾管理工作。

(六)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监督管理城市建设活动; 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制定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的市场行为,以及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和监督; 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对全市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施工许可、施工企业资质等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重点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监督计划实施; 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工作; 负责全市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的调度、检查和监理工作,组织竣工验收。 承担吉林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修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论证、设计审查、施工施工、预算决算初审、工程验收等工作; 负责城市建设 建成区市政管线道路开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市政管线道路、桥涵、路标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指导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改造管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城市市政建设工作。

(九)村镇建设办公室。 指导乡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工作; 指导农村危房改造; 培养村镇建设人才; 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承担和指导小城镇小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 负责起草全市房地产开发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性法规并指导实施; 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住房租赁相关政策; 监督管理房地产交易、商品房销售、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价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活动; 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行为; 监测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十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开发利用,拟订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 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度规定并指导实施; 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指导、监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组织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化建设;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三)给水排水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市供水、雨污排水、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经营和特许经营工作的实施; 制定城镇供水、雨污排水和污水处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在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中编制城市供水、雨水、污水、污水处理等。 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工程项目; 负责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资质审查,负责城镇供水、雨污排水、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审核; 监督、检查、指导城市雨污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指导各县(市)区城镇供水、雨污排水、污水处理工作。

(十四)供热管理办公室。 负责研究制定城市供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新建住宅和公共设施供暖规划,参与供热工程质量监督; 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经营监督工作; 实行严格的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法实施供热特许经营; 按照吉林市城市供热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对违规供热企业实施临时接管或应急并网; 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供热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核算供热成本,调整价格和热源建设费标准; 推广供热行业新技术,提高供热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推进热计量改革,推进热计量收费; 负责监督、指导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十五)燃气管理处。 研究制定燃气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气源应急保障制度,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勘探、专家论证和技术评审等; 负责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燃气行业特许经营项目; 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十六)地下管网管理办公室(吉林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按照职责范围实施和监督全市地下空间规划,促进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运营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地下空间地理数据信息系统并进行日常管理; 负责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控平台和调度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担吉林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七)建筑业产业化管理办公室。 拟订本市建筑工业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工业化相关工作; 指导各县(市)区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

(18) 建筑节能与技术系。 负责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节能减排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工程; 指导建筑墙体材料的创新; 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负责全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承担建设科技成果的初步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十九)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管理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监督建设领域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各方、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涉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十)城市建设与发展研究室。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 研究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轨道交通建设。

(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领导落实本部门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房屋安全、供热、燃气、给排水、市政设施等有关政策、制度、规章并监督实施; 组织或者参与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工作; 组织行业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墙培训; 参与应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城市突发事件。

(二十二)信访办(市公安“110”指挥部)。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接待工作; 协调、调度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 承担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工作; 负责处理局属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负责市公共“110”指挥调度工作; 处理城市给排水、供热、市政建设、燃气抢修、投诉、建议、纠纷等; 负责市公“110”值班(驻地); 负责直属企业“110”单位业务指导、标准化服务监督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市公共“110”系统网站的管理和行业政策法规及公共信息的发布。

(二十三)审计处。 负责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控制度和审计监督工作; 负责系统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负责年度预算执行、经济责任、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等审计工作; 负责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 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十四)财务部。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编制财务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年终决算。

(二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 协助党组负责对直属单位的领导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老干部。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论证、检查、检测、审查、发证、报告等相关工作; 负责颁发相关行政许可; 负责专用审批章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 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承办其他授权的政务服务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单位负责人:陆晓峰

通讯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热线: 0791-8787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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