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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资金可用于电梯改造

时间:2023-06-14

本报6月9日消息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7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商品房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应当先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应缴纳首期维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维修资金楼宇自控维修保养合同,督促业主缴纳。

根据《办法》,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所谓住宅合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独栋房屋的业主或独栋房屋的业主与结构上有联系的非住宅业主共享的部分,一般包括:房屋、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室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与相关非居民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栏、监控设施、路灯、水沟、水池、水井、非经营性停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体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商品房业主,维修资金按其自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缴纳的维修资金数额为每平方米建筑成本的5%至8%。平方米的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设区的市、县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初存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进行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按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价格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销售价格的,一次性从销售价格中提取维修资金。低于销售价格的 30%。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电梯维保维修资金保障提出了新要求。 有条件的社区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保资金,购买电梯维保更新改造相关保险。 此外,在屋顶和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玻璃幕墙爆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地下车库被雨水淹没等情况下,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青岛晚报/口袋青岛/青岛网记者付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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