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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7-06

同政办规[2020]3号 2020年6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2020年5月19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凸显。 为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按照“市主导、县(市)区主体、镇(街道)共同落实”的思路,提高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平。 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做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坚持“行业管理中要管安全、业务管理中要管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要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基础保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依法不得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监管盲点,确保各类施工安全监管全覆盖项目; 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减少全市建筑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总数,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坚持创新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体系,提高建筑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2、明确管理职责

(一)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地方住建、市园林部门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对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者为逃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拆除工程开工的,当地住建、市政园林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施工。依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及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取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分解工程、擅自施工以逃避申请施工许可证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协助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办公室落实职能监督报告_楼宇自控系统施工安全措施_办公室监督职能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监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要求,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下沉管理的原则,负责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业主、施工方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事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法对建筑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住建、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镇(街道)、公园建筑安全监督执法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前款规定不得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投资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 2、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工程; 3、农村村民自建低层住宅项目; 4、房屋拆除工程; 5、6、市政、公共(含城市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农业道路、农业桥梁、电力、通信、环境等小微专业工程; 抢险救灾等临时住房建设。

3、健全的管理措施

(一)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审批。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强弱电等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造。 具体措施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如果涉及立项、用地、规划等新建房屋的意见、相关图纸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装修人员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报备登记。 相关审批备案部门要及时将审批备案信息推送至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协助属地加强项目安全监管全覆盖。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实施许可、备案、登记。

(二)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对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所在镇(街道)、公园在取得合法施工手续、办完执法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督促项目参与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安全作出安全承诺,并签署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 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业主或者施工方向所在镇(街道)、公园应当作出施工安全承诺,并在开工前签署安全承诺书。 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承担。 拆迁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工艺人员确立施工安全责任,施工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三)优化施工安全监管服务。 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以优化监督管理方式为重点,加强行政指导和行政服务,努力提高监管效率。 为保证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地方住房建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农民住房施工图并编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方案。 免费提供设计总图集供建房村民选择,并针对村民选择的设计图纸免费提供适当的修改服务。 自建房屋的村民可以选择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总图集,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知识的注册人员设计施工图,以保证施工方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

(四)坚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监察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监督施工安全执法,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在加强监管检查的同时,采取例行执法、突击抽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联合检查、专项执法等综合行政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对擅自开工、违反安全施工承诺、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发现1起,依法查处1起。 典型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被公开曝光。 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惩戒,加大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力。

4、创新管理体系

按照《推进考试服务执法力量基层融合实施方案》(通办发[2020]2号)要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建立落实“四个管理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制度落实,强化评估管理。

(一)建立电网巡查发现制度。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充分融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依托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建立健全辖区工程安全监管网格图,统筹安排,加强网格人员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电网人员业务水平。 能力水平。 电网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作出安全承诺的,应立即向镇(街道)和园区专门机构报告,并提醒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依法申请施工审批和安全检查。 承诺。 各乡镇(街道)、园区专门机构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接到电网工作人员报告的信息后,他们将尽快派专人赶赴现场检查处理。

(二)建立项目安全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根据网格采集、部门推送的信息,园区内各镇(街道)、专门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进行安全风险通报,下发安全风险告知书(见附件) 2)。 按照“先开工、先承诺”的原则,业主或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专门机构作出安全承诺。 承诺书列出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概况等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主要参与方及园区内乡镇(街道)、专门机构按照业主(建设)方、承包商(建设)方基本责任清单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方(见附件3),强化工程建设整体安全保障。 流程管理。 电网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落实风险告知和安全承诺的项目的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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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工匠管理制度。 各乡镇(街道)、园区内专门机构应对个体建筑工匠(如木、瓦、油漆、装饰等)进行注册,考核并颁发培训注册证书; 与培训考核合格的工匠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聘用注册工匠,优先使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工匠从事相关建筑施工活动,聘用的工匠应当服从和配合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队伍负责人持有培训注册证书,加强队伍管理,脚手架工、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才能上岗。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各乡镇(街道)、园区专门机构要根据工程项目清单,制定检查计划,加强辖区内工程安全监管。 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楼宇自控系统施工安全措施,并尽快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对已作出安全承诺的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督促项目整改,并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对检查中发现未作出安全承诺的项目,立即督促其停止施工,履行项目安全承诺,并纳入监管。 鼓励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工程检测全覆盖。 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落实属地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承担或交办,指导乡镇(街道)、公园开展辖区内的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县(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还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业务指导,调动专业力量,组织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对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一把手”是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属地管理办法,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加强对乡镇(街道)、园区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 各镇(街道)、园区行政“一把手”是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 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抓好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积极协助住建等部门加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职责,组织检查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协调。

(二)强化基础保障。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会同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实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园区各镇(街道)力量和专门机构,明确编制和人员,建立与安全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程监理队伍。 进一步整合县(市)、区城管执法队伍和镇(街道)、公园现有执法力量,组建镇(街道)、公园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每个镇(街道)、园区配备不少于6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执法辅助人员。 为一线督导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等,落实福利保障。 加强一线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相关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加强对镇(街道)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和公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四个管理体系”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负责房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农道等工程建设。 监督、指导、服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公用(含城市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等工程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违规拆除、广告拆除等项目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土壤修复等环境整治工程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项目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信工程和产业改造项目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关工程建设的审批、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社会共治。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建筑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动员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相关理论知识和规定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内容。 采取将工程监理相关工作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的办法,依靠和动员从业人员、电网人员、公众参与工程建设安全监管。 建立安全隐患举报有奖制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拨打12345政府热线和部门投诉热线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宣传经验做法,反映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加强社会共治。

附件1.安全承诺表

2.安全风险提示

3、业主(施工)方、承包(施工)方、监理单位基本

职责清单

四、无施工许可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总政条例[2020]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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