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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规范

时间:2023-07-25

系统设计规范

1 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1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将人带入火场;

1.2电压为220V,火灾时消防水溢出,容易伤及消防人员;

1.3烟雾状态下疏散指示灯透光性不好;

1.4疏散指示灯失效时无维护提醒;

1.5系统不节能。

2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

2.1 建筑内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预案,基于自适应算法软件楼宇楼梯照明自控图标图片,发生火灾时自动形成最佳疏散路径,标志灯根据最佳路径指示疏散方向;

2.2安全电压供电,确保消防人员的人身安全;

2.3火灾时疏散指示灯闪烁发光,透光性好;

2.4当疏散指示灯出现故障时,系统有故障提示,方便维修;

采用2.5 LED光源,每灯功耗1W,系统节省能源。

3 疏散区域

3.1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置区域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作业的工作区域。

3.1.1水平疏散区域: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包括交通隧道);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 避难楼层(房间); 直升机停机坪。

3.1.2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下列场所: 楼梯间(包括开放式楼梯间、封闭式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室外楼梯。

3.1.3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仍需进行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下列场所:

消防控制室; 消防泵房; 有人值守的总配电室及变电站; 自备发电机房、蓄电池房,为消防系统供电。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照明区域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2.2 楼梯间地面中心线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系统分类及选型

4.1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电池组)和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分为以下四类系统:

A级系统——非集中控制系统,自带电源(系统可包括亲子型消防应急灯)。

B类系统——集中供电非集中控制系统。

C类系统——自带电源的集中控制系统(系统可包含亲子型消防应急灯)。

D类系统——集中供电集中控制系统。

4.2 系统选型

4.2.1 轨道交通的站厅、站台层、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及其上方的商场、展览中心、医院门诊大楼宜选用C类或D类系统。

4.2.2 疏散走廊、楼梯间不宜选用应急电源电压不安全的集中供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3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光导人流疏散标志的场所宜选用C或D系统。

4.2.4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分散方式设置集中供电。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非灯光疏散标志可作为辅助标志。

楼宇楼梯照明自控图标图片_楼梯照明系统_楼梯照明控制开关图

5.1.2 消防应急灯连接的主电源的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应保证火灾发生时所有消防应急灯能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3 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4 严禁在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电路(包括集中供电式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电路)中安装能够关闭灯具充电、关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光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5.1.5 在正常供电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工作的开关,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向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5.2 系统设计

A类系统——非集中控制系统的设计,自带电源。

5.2.1 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2 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应连接到专用的照明电源电路。 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将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B类系统——集中供电、非集中控制系统设计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紧急工作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 集中供电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5.2.4 对于采用集中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供电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5 对于电池组分散的系统,集中供电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和开关装置的工作状态;

5.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共同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7 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场所;

2 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电源电路。

5.4.4 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的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的要求。

5.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配电室。

5.4.6 应急照明配电箱宜分别安装在各防火分区内。 配电箱宜安装在配电室或井道内。 若不安装在配电室或井道内,应选用具有防水、防火性能的配电箱。

5.4.7 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电箱或独立的应急输出分支。

5.4.8 单相集中供电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集中供电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C类和D类系统——集中供电的自备电源和集中控制系统的设计

5.4.9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照明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5.4.10 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和显示系统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他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0 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和显示系统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他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1 D类系统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的设计应符合B类系统的要求。

5.4.12 系统的疏散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内的火灾报警信号;

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位置,选择最佳安全逃生路线,优化疏散指示路线;

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方案的设计逻辑;

4、当控制器主程序无法正常工作时,系统应能手动切换到紧急工作状态。

5.4.13 系统的电源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2、控制器的后备电源应至少保证主电源中断后控制器能工作2小时。

5.4.14 根据火灾报警位置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所有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应根据消防性能设计确定疏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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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 当控制器主程序无法正常工作时,系统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计划的功能。

5.5 疏散标志牌设计

5.5.1 各类疏散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标志,并应设置在两路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5.2 蓄光标志牌应安装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光源环境。

5.5.3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壁上。

5.5.4 在可以改变方向的疏散路线上不应设置疏散标志牌。

5.5.5 疏散路线上不应设置与紧急疏散无关的标志。

5.6 布线

5.6.1 B、D系统输出的主配电线路敷设在井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燃电线采用经阻燃处理的金属管或硬塑料管保护,敷设在不燃体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2 阻燃电缆应敷设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内;

3 桥架内可敷设矿物绝缘电缆或A级防火电缆。

5.6.2 B类、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体。 井外成捆敷设时,应敷设在防火线槽内,支线应穿过金属管敷设。

5.6.3 应急照明支线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疏散区域场地划分及照明要求

6.1 建筑物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分为三类: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火灾时仍需作业的工作区域。

6.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下列场所:

6.2.1 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通道(包括交通隧道)。

6.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共用前室。

6.2.3 避难层(室)。

6.2.4 直升机停机坪。

6.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下列场所:

6.3.1 楼梯间(包括开放式楼梯间、封闭式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6.3.2 外部楼梯。

6.4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仍需进行消防工作的工作区域包括下列场所:

6.4.1 消防控制室。

6.4.2 消防水泵房。

6.4.3 主配电室及变电所设有值班人员。

6.4.4 自备发电机房、蓄电池房,为消防系统供电。

6.5 建筑物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6.5.1 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不应小于通道宽度的1/2,

6.5.2 照明区域地面中心线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6.5.3 楼梯间地面中心线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6.5.4 疏散区域中心线上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6.5.5 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最低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

6.6 应急照明灯具的表面亮度在水平线60°~0°视角、垂直线60°~90°视角内不应大于200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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