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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过渡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29

各市(州)住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责任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全省过渡期内(2019年6月30日之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法规。

1、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原消防部门规定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不变。 受理备案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项目所在地政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并线下办理。 具体验收范围、工作时限、备案和抽查比例、办理流程及所用证件样本按照所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检查验收工作手册(暂行)》执行”。

2、为做好消防验收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共享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消防验收结果公示栏和消防竣工验收结果公示栏。并在公共网站上记录,并将网址书面通知应急救援机构。 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出具合格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市、县级应急救援机构。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专职消防检查验收部门。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开展消防检查验收工作。

4.符合网上联合验收条件后,符合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网上办理。 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则出台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将进行修订或废止。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消防部门已验收但未竣工的项目,仍由原消防部门负责竣工。 消防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对超出住建部门监管范围的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办理,做好过渡期工作。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检查工作手册(暂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5 月 17 日

附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消防检查工作手册(暂行)

一、受理范围及类型

验收范围暂定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按验收范围分为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两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消防验收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览馆;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旅客航站楼候机厅;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电影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商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大专院校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敬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病房楼、教学楼、图书馆、小学食堂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等学校、校舍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项目:

(一)前款所列人口密集场所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电力调度建筑、电信建筑、邮政建筑、防灾指挥调度建筑、广播电视建筑、档案建筑; (超过500平方米或造价超过50万元)

(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54m)

(5)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工程;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的工厂、仓库、专用站,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上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纳入消防备案竣工验收范围。

符合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上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2. 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现场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审规则》(GA836-2016)进行。

3、竣工验收中消防记录抽查比例

对竣工并受理消防备案的项目,将依法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分为不抽样和抽查两种。 具体采样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建设项目[抽查比例:50%];

(二)高层住宅建设项目(公共建筑24m-50m、住宅建筑27m-54m)【抽查比例50%】;

(三)单层、多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抽查的40%];

(四)地下、半地下房屋建设项目【抽查比例80%】;

(五)存在丙、丁、戊类火灾隐患的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40%】;

(6)装修工程【50%抽查比例】;

(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抽查比例40%】;

(八)未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已被依法处罚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抽查比例100%】;

(九)2009年5月1日前验收未通过且尚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抽查比例100%】;

(十)其他房屋建设项目【抽查比例30%】。

4. 工作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的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处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

1、消防验收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形式应体现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对单位职工XX的委托,并有双方签字、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正本由申报单位现场核对无误后收回,副本连同营业执照一起传阅)应用);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取得的审查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申报单位自行提供,报告应由建设、设计、施工(土建、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单元);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建设、设计、施工(土建、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程竣工报告签字人并加盖各单位公章)、施工(土建、消防)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公章)

(七)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八)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出厂合格证原件;

(九)消防设施检验合格证书(该证书是指消防设施检验报告,由报告单位联系检测单位,检测结果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急广播系统、特种消防设施电话、防火隔离设施、消防电梯等);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包括土木建筑、消防施工);

(11)竣工图(每页图纸均盖有竣工章及光盘电子版)。

注:括号内要求与以下相同,不再标注。

2、装修/改建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授权委托书;

(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装修/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消防设施检验证明文件;

(七)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八)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九)竣工图。

(十)竣工验收后消防备案申报材料

3、竣工验收及消防备案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二)授权委托书;

(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证明及公示网页打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是否入选、是否合格的公示网址);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八)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出厂合格证;

(九)消防设施检验证明文件;

(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十一)竣工图。

(二)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根据申报表审核申报受理项目类型是否正确。 申报验收类型错误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改正,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一)对符合消防验收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直接将申报材料受理送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对符合消防备案备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政府综合服务窗口按项目开展提取工作。 过渡期内采用“双色球”方式确定,提取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记录凭证》,并注明是否提取。 对入选备案项目,将申请材料送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未抽样备案项目,将申报表和备案证明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公开网站公布不合格结果。

(三)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改正,改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

(四)现场验收

1、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一)现场验收发现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本条规定处以罚款;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中不合格文件的,实施行政处罚,然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现场验收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期限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

(3)需要现场整改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可以在竣工期限内申请复验。 复检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逾期未申请复验的,将作为不合格文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综合服务窗口送达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文件送达同时向市、县应急救援部门通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在公共网站公布受理结果。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流程

(一)现场综合判断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公共网站公布合格结果,并告知建设单位;

(二)需要现场整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记录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提出整改事项并暂停使用。

(三)建设单位可在竣工期限前申请复验,复验综合判断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审查意见书》,同意恢复施工。使用,并在公共网络上公布合格结果,并通知建设单位; 复检综合判断不合格的楼宇自控验收合格报告,下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记录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要求继续整改,继续停止使用。

(四)建设单位逾期未申请复检或者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公共网站公布不合格结果,并告知建设单位。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合格范例)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示例)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示例)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验不合格通知书(示例)

7、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验收审核意见书(示例)

八、结果公布(参考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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