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政办发[2022]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各驻地组织:以及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31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一般原则
1.1 准备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理
1.5 风险评估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架构
2.2 应急响应机构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支撑体系
3.2 信息监控
3.3 预防和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类
4.2 响应评分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 应急响应
4.5 安全保护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评价
六、应急保护
6.1 设备支持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支持
6.4 社会动员
七、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责任
8. 章程
8.1 术语解释
8.2 计划管理与更新
8.3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1. 概述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准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湖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理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结合、部门突出、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5 风险评估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加,监管力量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事故极易发生,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承压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其使用存在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爆燃等风险。 泄漏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燃气及其他能源运输中断。 爆炸事故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机电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使用过程中发生翻倒、破碎、碰撞、剪切、坠落、挤压、困(扣) ))等风险,其中翻倒、破碎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碰撞、剪切、坠落、挤压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电梯轿厢困人及大型游乐设施或索道高空滞留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
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员。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员。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总工会、湘潭市各局领导银保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等单位为会员。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的职责
2.2.1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部署; 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决定启动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监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等。
2.2.2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监督执行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相关决策; 收集、汇总并报送相关事故信息; 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建设和管理市级特种设备专家库。
2.2.3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国网湘潭供电公司保障特种设备事故供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抚伤者家属,并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出回应。 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负责人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 参与事故调查。
民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负责保障工伤、死亡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指导协调污染防治和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处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A级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协调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特种设备(介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泄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事故发生地的群众被紧急转移安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日常工作; 综合协调和督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辖区内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和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参与事故调查。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工会组织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慰问、安抚工作,维护伤员合法权益,参与在事故调查和处理方面。
湘潭银保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调查和定损理赔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负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
2.3 专家组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由有关科研机构、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参与和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并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多个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参加,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讯和设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应急救援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消防局湘潭分局牵头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参加。 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明确救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制定救援预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领导,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援队:由市卫生健康委领导,负责事故伤员救治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开展抢修电力、通讯设施等应急工作。
二级灾害防治小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参加,负责全力做好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负责事故处理情况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保险机构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员及其家属的安抚、赔偿、理赔、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警支撑体系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协作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特种设备企业较大的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的信息共享。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3.2 信息监控
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同时,建立全市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等基本情况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定期完成并发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者隐患的信息报告后,应当核实并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及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3.3 预防和预警行动
3.3.1 报警接收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明确接警机构,并公布接警电话。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局。 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救援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
3.3.2 警察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评估,研究制定应对预案,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同时,根据研判,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做好应对和防范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迫性和发展趋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一般、重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转移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在电梯轿厢内停留超过2小时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断裂或起升机构坠落;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时间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时间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人员。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万人以上、五万人以下流离失所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翻倒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内人员高空滞留时间超过12小时的。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容量锅炉因安全故障停运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流离失所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不满48小时的。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多人流离失所;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内100人以上高空滞留48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相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含原数,“以下”不包含原数。
4.2 响应评分
4.2.1 IV级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公园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四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全力处置。并立即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接到报告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进入准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关注事态发展。 必要时,将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向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 III级响应行动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应当全力超前处置。 有关县、市、市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响应。 相关成员单位指挥员和主要负责人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迅速组织市级特种设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3 二级和一级响应行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提前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上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当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启动时,低级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宣传部门。 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详细了解事故情况和评估级别,并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规定时限,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建议。 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将及时将情况通报成员单位。
发生重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现场信息,并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4.4 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首要处理者。 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自救和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园管委会报告事故情况。 会议。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单位,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时,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请求上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加大应急救援力度。救援力量。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隐患初步评估; 封锁事故现场; 检测危险物质并控制危险源;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营救受害者; 建立疏散区域; 清理事故现场等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搬移事故现场物品的,负责搬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重要痕迹、证据。场景。
4.5 安全保护
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 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科学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 信息发布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4.7 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死亡、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危害得到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消除,伤员得到妥善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后,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涉及有毒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当经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After a , the civil be for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do a good job in and in with the law.
5.3 and
After a , and units in with , and put and .
6. 6.1
's at all and park tools, , and other for , fire , and other in in to .
6.2 Fund
's at all , park and users make to the funds for work to work needs.
6.3
at all to carry out on .
6.4
's at all and park , , , and as , and sites to in and . units and and .
7. and 7.1 , and
's at all , park and the and of , risk , , self-, and other and laws and , and , and .
7.2 and
The and the shall, with and units, and the of this plan.
7.3
Units and who their , of duty and of duty in the to shall be for their in with laws and .
8. 8.1 of terms
The so- in this plan to , ( gas ), , , , , large , () that pose a risk to and . motor , as well as other to this plan as by laws and , shall be to the and by the State .
8.2 Plan and
to in the , the to the 's to and this plan.
The 's of all and and the of the parks and plans for at the same level based on this plan and in with the work.
8.3 and of plans
This plan is by the 's , by the of the 's , and wi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 In case of or , its .
: of Tan Zheng Ban Fa [2022] No. 26 on and the " Plan for in City" (XTCR-2022-010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