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李克文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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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开出了巨额罚款。
此次反垄断的对象是北京紫竹医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紫竹),该公司拥有知名避孕药金玉婷、玉婷。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对北京紫竹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紫竹。 北京市场监管局对北京紫竹处以其2020年度销售额的2%罚款,共计1264.36万元。
天眼查显示,北京紫竹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国内医药巨头华润医药集团。 北京紫竹是华润医药旗下知名品牌“紫竹”(华润紫竹)的参股子公司,华润紫竹是华润医药的孙公司,通过北京医药间接控股。 按照2020年销售额2%的罚款计算,北京紫竹当年的年销售额约为6.32亿元。
华润医药是中国第二大制药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非处方药生产企业。 共生产药品626种。 以及新陈代谢、大容量静脉输液、儿科、呼吸系统、皮肤科、血液制品、治疗凝血障碍和治疗免疫疾病等。此外,华润医药还拥有“999”等多个知名品牌,“东阿阿胶”,“双河”,“江中”和“博雅生物”。
华润医药并未详细披露北京紫竹和华润紫竹对其业绩的贡献。 但根据当年年报,华润医药实现营收2368.06亿港元,净利润66.47亿港元。 其中,华润紫竹整合了O2O平台的线上线下资源。 金玉庭、玉庭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15%,并加强了在各大B2C平台的推广销售。 排卵产品线销售额同比增长77%,此外,华润紫竹积极打造专注于女性生殖健康的私域平台。
本案涉案产品为北京紫竹的主导产品口服紧急避孕药金玉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和玉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 界面新闻查询美团、饿了么等网购平台。 金玉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零售价23元; 玉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零售价10.8元。
避孕药泛指女性避孕药,多由雌激素和孕激素组成,也有单方孕激素和一些非甾体类药物。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女性人口总数为6.81亿,其中20-49岁女性占女性人口的49%。 大量适龄女性也催生了巨大的避孕药具市场容量。
根据2021年中国避孕药具市场分析报告,在我国避孕药具市场中,紧急避孕药的市场份额最大,占比70%,短效避孕药位居第二,占比25.4%。 据中药普华研究院《2022-2027年避孕药市场投资前景分析及供需格局研究预测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口服避孕药零售额将达到12.7亿元,规模避孕药具零售市场将增至19.6亿元。
玉婷作为我国紧急避孕药知名品牌,是原国家计生委与华润紫竹联合研制的中国第一款非处方紧急避孕药。 玉婷自1998年成功上市以来,一直保持着全国市场占有率第一的位置。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紫竹固定转售价格、限制最低限价的垄断行为覆盖全国。 2015年以来,北京紫竹主要采用倒卖模式在全国销售涉案商品。 北京紫竹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关系。 本案中,北京紫竹为经营者,一级、二级经销商为交易对方。
北京紫竹垄断的主要手段是设立OTC营业部,负责制定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价格政策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当事人商务部负责对经销商的渠道管理,向经销商传达价格和销售政策。 商务部将全国各省市划分为南区和北区,分别设商务部长、区域经理、省区经理、区域经理。 当事人通过覆盖全国的渠道管理团队,将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
北京紫竹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交易对方达成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制最低售价。 例如,从2016年到2021年,为控制一级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北京紫竹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年度《商业经销协议》。 《商业经销协议》是双方订立的标准合同,其中包含“一级经销商保证经销区域的价格体系符合双方指导性要求”的内容条款,确定转售价格,以及规定一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
2015-2021年,为管控一级、二级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北京紫竹与一级、二级经销商签订了《二级经销商三方协议》。 固定转售价格和固定最低价格条款。 2015年标准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 2016-2021年标准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销售的商品价格,要求“二级经销商下属的零售药店不得低于规定的价格由当事人约定”,并规定“经销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销售平价规定,无权降低平价销售。”
北京紫竹除了通过各种协议与交易对方达成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低限价外,北京紫竹还向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发出调价函、承诺函、维持价格通知书等,实现对经销商和零售药店的控制。涉案产品。 价格控制。
不过,对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紫竹医药并不服气。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紫竹提出抗辩,称其价格管制行为并未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且,在查处过程中,紫竹药业积极开展整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认为,紫竹药业未能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也无法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效力排除、限制竞争。 最后楼宇自控一级经销商,紫竹药业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不应该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