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房地产消息,9月23日,日前,上海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对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进行。
以下为全文:
关于检查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2021年9月22日)
虎坊市场[2021]159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检查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行业对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评估师)将推动房地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检查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实际情况,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评估机构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取得备案凭证后,是否继续符合备案条件和相应等级条件,是否违规开展房地产评估活动; 评估师注册及注册证书隶属关系是否经常变更。
2、执业条件。 评估机构固定营业服务场所、办公设备等条件是否与其备案级别、从业人员数量、评估业务类型、承接业务量等相适应和匹配。
3、内部制度建设与实施。 评估质量控制、评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4.评估专业人员的情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专业领域估价师,以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人事档案的管理;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评估报告的签署。
5、信用档案建设。 向社会公布的信用档案内容是否与评估机构提交的材料及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报送是否及时等。
6.评价标准的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重点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分支机构信息。 分支机构的设立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的经营和收费、分支机构的监管等。
8、在不同的地方练习。 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是否按照规定向业务发生地行业管理部门保存估价报告。
9. 商业合同和费用。 是否存在超越等级或以个人名义非法承包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迎合高估或低估、恶意低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0、执行评估报告备案及遵守行业自律。 评估机构、评估师实行本市房地产评估报告网上备案; 评估机构、评估师、评估从业人员是否违反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履行“两个承诺”的情况。
二、检查安排及要求
检查采取“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1、机构自查。 将于2021年10月20日前结束。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纠正存在问题。
自查报告及附件1、2(均需加盖机构公章),请于2021年10月20日前邮寄提交; 附件3(需加盖机构公章),请于2022年1月20日前传真提交。
自查报告,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一份是自查报告,另一份是评估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凭证; 三是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其他专业领域的估价师提供注册证)四是估价机构全体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估价师人事档案托管、劳动合同或就业合同等材料,其中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高校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材料对应时间点为2021年10月9日-20日)。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我局(邮寄地址:石博村路300号6号楼1712室,邮政编码)。
2.审查和检查。 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我局将《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与《上海市房地产评估报告网上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交叉比对,核对基本信息、备案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的条件和等级条件。
3、现场检查及报告提取。 将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结束,检查组到达被检查鉴定机构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评估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现有评估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评估机构报告自查自纠情况,检查组对评估机构经营状况和评估人员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提出问题:现场检查意见。
报告抽取,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各评估机构需按照2020自然年度、2021自然年度、2019自然年度的顺序抽取一份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进行质量审核。 该报告由我局从评估机构提供的目录清单或本市房地产评估报告网上备案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4.报告审查。 2021年12月下旬结束,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随机配对评审报告,每份报告由三名专家评审; 评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的鉴定报告评审标准执行。
5、结果公布。 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一、合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单、不合格鉴定机构名单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是评估报告审核结果将在我院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向行业报告检查结果。
3. 组织机构
本次检查由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由我局牵头,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和部分评估机构参加的检查组,具体负责检查实施工作。 成立审查委员会,由我局牵头,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和部分行业专家参加,负责对报告审查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工作要求
1、评估机构应当认真、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查,及时、真实、准确地填写、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负责。
2、评估机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人员、评估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其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 检查发现附有评估师注册证书的,依法取消其注册资格。
(三)评估机构不继续符合备案条件或者相应备案级别条件,或者评估报告经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上海楼宇自控检测评估公司,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正; 条件或相应备案级别条件或报告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