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为扎实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两年行动,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竣工验收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验收规定》,附件1),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控制现状现就我市工程质量管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学习《验收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严格监督各方责任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定《验收规定》,督促各方落实相关要求,确保竣工验收过程可控、程序合法合规。
二、各质监机构要加强对《验收规定》实施情况的宣传工作,督促各方落实落实工作。 要督促建设单位以工程符合《验收条例》第五条全部要求作为组织竣工验收的前提,并填写《竣工验收条例》第五条相关要求的竣工情况。按附件2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附件2-1),明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并提交下列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附录2-2)
2、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价报告; (附录2-3)
3、检验单位的质量检验报告; (附录2-4)
4、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报告; (附录2-5)
5、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数据核查记录(附件2-6);
6、机组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数据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件2-7);
7、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附件2-8);
8、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九、住宅工程进行入户检验并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应在颁发《住宅工程质量入户检验合格标志》的基础上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入户检验信息汇总表(附件2-9)每个家庭;
10、提前交付验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楼宇自控验收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验收证明; 涉及试运行的,还应当提供试运行的测试评价意见;
11、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署批准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确认表(附件2-10);
12、存在项目拒绝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经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项目项目拒绝报告(附件2-11)。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含验收组成员名单)。
14、设置永久质量标志识别牌的证明材料。
三、各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认真核对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确认无遗漏项目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验收《现场验收表》(附件2-12)。发现材料有遗漏或未按统一表格提交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当场说明补充更正内容或重新提交驳回的理由,并出具竣工验收通知回执,说明理由。
四、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技术材料和质量保证材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记录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 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竣工验收前反馈整改结果; 发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问题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整改,然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5、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组成监督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资质、实施标准等进行监督。 同时督促竣工验收组对工程档案和项目主体进行审查检查,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及各管理环节形成综合评价,并出具签字和验收组人员现场填写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件2-13)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
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者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下达《竣工验收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2- 14)现场检查,符合验收条件后责令建设单位实施整改、整顿。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不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质量问题时,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竣工验收质量整改意见书》(附件2-15),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整改到位,整改记录经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确认后,纳入竣工验收资料。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2-1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基本施工程序的落实情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评价、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项目。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向各方落实《验收规定》的相关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增强责任意识。 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思路。 积极应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工程竣工验收网上申报,优化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监督过程控制,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稳定可控。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建制[2013]171号)
2-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2.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3.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2-4. 勘察单位质检报告
2-5。 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报告
2-6.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记录
2-7. 机组工程安全及功能检查数据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2-8。 单位工程款支付证明
2-9。 住宅工程质量入户检验信息汇总表
2-10。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确认表
2-11. 单位项目立项报告
2-1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回执
2-13。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
2-14。 竣工验收通知书更正
2-15。 竣工验收质量整改意见
2-1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
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1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制[2013]171号).doc
附件2(1-16).rar